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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上海市2025年度“风光同场”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04 来源: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4〕2号)、《上海市“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沪发改能源〔2024〕177号)、《上海市2025年度“风光同场”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沪发改能源〔2025〕122号),我委已组织完成2025年度“风光同场”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申报、评审和结果公示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临港2#海上光伏项目牵头企业为申能股份有限公司,规模65万千瓦。奉贤1#海上光伏项目(二期)、东海大桥2#海上光伏项目、东海大桥3#海上光伏项目牵头企业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分别为50万千瓦、16.4万千瓦、3.6万千瓦。东海大桥1#海上光伏项目牵头企业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规模19.98万千瓦。金山1#海上光伏项目牵头企业为长江三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规模55.35万千瓦。

    2.根据《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关于上海市贯彻落实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格〔2025〕29号)、《上海市2025年度“风光同场”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沪发改能源〔2025〕122号),本轮竞争配置项目上网电价由我委组织海上光伏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其中,临港2#海上光伏项目、奉贤1#海上光伏项目(二期)申报机制电量占全年发电量比例上限按90%执行;其他项目申报机制电量比例上限取70%和当年度我市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机制相关政策规定上限的低值,具体按照我市新能源增量项目竞价工作方案执行。

    3.牵头企业应在本通知发布1个月内向我委报送股权方案并成立项目公司,鼓励支持牵头企业引入有能力的能源开发、装备、施工、设计等企业参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开发。

    4.根据各牵头企业承诺,临港2#海上光伏项目、奉贤1#海上光伏项目(二期)应在本通知发布后9个月内开工、1年半内全容量并网;东海大桥1#、2#、3#海上光伏项目和金山1#海上光伏项目并网时间可适当延后,最长不超过1年。

    5.牵头企业及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竞争配置要求开展工作。项目并网时间逾期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承诺不兑现等行为的,按照我市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处理。项目推进实施情况作为牵头企业及参股企业参与我市后续能源项目竞争优选重要考核因素。

    6.项目牵头企业及参股企业应自行承担国家和地区政策变化及外部因素风险。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原文链接:http://fgw.sh.gov.cn/fgw_ny/20250910/4e1a54e1e63b43fda13694351e0bbb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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