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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公布3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5-01-04 来源: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全省应急管理系统聚焦直管行业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深入生产经营单位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现对3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3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对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制曲车间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等2条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有关规定,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兴义市范佩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27日,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联合兴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兴义市范佩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张某未组织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以及《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有关规定,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处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大龙京恒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8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联合铜仁市应急管理局、大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大龙京恒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原料制备间、混料间使用的电机、电源启动柜、控制柜、电线套管(PVC管),以及锌粉原料库内空调插座、电线套管(PVC管)不符合防爆要求;企业设置的办公室、财务部、生产部、质检部等岗位,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2条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未组织制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以及《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有关规定,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对大龙京恒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yjgl.guizhou.gov.cn/xw_5888722/gzdt_5888724/202412/t20241230_86435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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